浙政[1998]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改革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4
摘要:对重点骨干企业,各地可视财力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全额或部分返还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改革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1998]12号          1998-08-14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流通产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流通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搞好流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流通产业的改革和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城乡商品市场繁荣活跃,流通体制和流通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大市场、大流通、大商业的格局日趋形成,为推进我省的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 当前我省流通领域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流通企业整体素质不高、机制不活、效益不佳、竞争力不强;流通渠道还不够顺畅,部分工业品,农产品积压滞销;流通秩序比较混乱,竞争无序,发展雷同,资源浪费;宏观管理体制、方式和手段还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三) 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是产业沟通、城乡联系的渠道和中介,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志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基础性、支柱型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体制框架初步确立、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基本完成后,流通在社会产业链中的关键地位更为明显,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和调节作用更加突出。我省商品经济发育较早,流通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历史形成的经济结构对流通的依赖程度较大。因此,我们必须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努力排除思想、体制和政策上的障碍,重视流通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流通产业的调整和创新,为顺利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的跨世纪发展,发挥流通产业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新时期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流通体系为目标,按照“强化基础,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再创优势”的经济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和流通企业改革,调整和完善流通产业的所有制结构,在开拓市场、业态创新、强化调控、加强法治、规范秩序、提高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促进流通产业再上一个新台阶,推动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 具体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配套完善的市场流通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大中型骨干流通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小型流通企业多种形式的改制基本完成;流通企业整体效益明显改善;大中城市基本建立连锁、代理、配送等形式的现代流通组织网络;培育一批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宗农产品新型营销中介组织;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流通企业集团2—3个、10—100亿元的30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1997年的1757.2亿元提高到2400亿元左右。

  三、调整完善流通领域所有制结构

  (六) 对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社和其他国有、集体企业,下同)实施战略性改组。主动调整国有资产的布局,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国有、集体流通企业要继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经营领域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吸纳社会多元资本参股,形成一批由公有制经济控股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对小中型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业等一般性竞争行业,以及县以下流通领域,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国有资本可以逐步退出。

  (七) 继续大力发展流通领域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参股、控股、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经营一般商品的国有、集体流通企业的改革、改造;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形式和范围,力争在重点城市利用外资兴办商业零售企业方面有所突破。

  四、抓大放小,深化国有、集体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八) 实施资产重组,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大中型流通企业要普遍推行规范化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少数经营特殊商品的企业,可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线和按商品属性、行业分工设置的专业公司体系,通过兼并、联合、参股、划拨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一批工贸、农贸、科贸、内外贸结合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省里重点抓好物产集团、商业集团、兴合集团、粮食总公司等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按规定享受省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政策。各地重点抓好一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流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省工业企业“小型巨人”的扶持政策。

  (九) 搞好国有资本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独资流通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市、县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国有资产的规模和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合理设置和调整。引导国有资产向流通产业的龙头企业集中,对重点行业、重要商品的流通企业投资参股。

  (十)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集体小型流通企业。坚持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的原则,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财产组织形式,采取股份合作制、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托管、分立、出售等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实施破产,并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五、加大对国有、集体流通企业改革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 妥善处理流通企业亏损和历史债务。对企业改制所形成的不良资产,要在清产核资时进行全面清理,通过冲销坏帐准备金、公积金、资本金等办法,作一次性处理。对企业历史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和财务挂帐,经核实确认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加以解决。属各级财政“拨改贷”及其他基本建设借款的本息余额,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资本金。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人同意,担保企业可以本企业或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为抵押置换担保,也可以采取担保企业兼并被担保企业的办法,实行债务重组。

  (十二) 对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予以剥离,并根据其与企业自身经营关系的紧密程度,与企业脱钩或逐步脱钩;对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以及未实行职工医疗费统筹地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等费用,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提留。

  (十三) 企业改制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评估确认、资产处置和变更登记,并可根据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对经营性净资产出现负数,但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作为企业国家资本金注入。对净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一定比例的优惠。企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有困难的,可缓交1—3年。

  (十四) 鼓励企业依法盘活存量资产。鼓励企业利用闲置仓库、办公及营业用房、场地、设施等兴办产业,或折股与中外企业进行局部和全部的合资、合作经营;允许企业以闲置资产抵押贷款;允许企业向外转让闲置资产,所得收益经批准可全额或部分留在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十五) 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应按国家规定抓紧解决。对重点骨干企业,各地可视财力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全额或部分返还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从1998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支持重点当地的重点流通企业和流通设施予以扶持。

  (十六) 多渠道增加网点设施投入。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网点设施改造、翻建、扩建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原有面积资产的产权归属不变,新增面积资产的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经营房产,可以有偿转让给流通企业;也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折价投资入股;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精神,整体划转给同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因城镇建设需要而拆除的流通网点,按照谁拆谁建、拆一还一的原则就地或就近复建。新辟临街建筑应有相应的面积作商业用房。

  (十七) 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经营者及骨干持大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置换的,允许员工的认购资金在3年内付清,但第一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50%。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经收取部门批准,可按购买数额大小给予10%的价格优惠。改制企业以前年度应付工资积余,可按照“以丰补歉,留有余地”的原则,按不超过总额50%的比例提取,职工人均不超过3万元,根据在职职工的岗位、贡献、工龄等因素,记在个人名下,享有分配权。

  (十八) 稳妥实施减员增效,做好下岗人员的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国有、集体流通企业下岗职工应纳入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体系,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社区各自的作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积极组织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拓宽就业门路。

  (十九) 鼓励兼并,规范破产。要把流通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纳入当地工作企业兼并破产的相应政策。

  (二十) 继续发挥供销社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主导作用。大力支持供销社为满足农业、农村、农民需要兴办各类经营服务组织。对供销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经批准免征所提税。对历史上一直由供销社系统承担的经营业务,除个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外,应继续允许经营。坚决制止平调供销社资产、物资和设施,任意改变隶属关系限制经营范围的做法。

  (二十一) 企业改制要同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企业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大力扭亏增盈结合起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决策制度,完善内部激励、监督制约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进一步完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加强财务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拓宽经营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有市场、有效益但目前经营困难的流通企业走出困境。

  六、培育和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二十二) 重点推行连锁、代理、配送、超市、仓储式销售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鼓励流通企业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收购、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实现低成本扩张,尽快形成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各级财政、银行对流通新业态的发展要给予积极扶持。

  (二十三) 培育一批规模经营的连锁企业。逐步形成中心城市向周边城镇、中心城镇向广大农村辐射的连锁网络;连锁经营范围由主要销售消费品向机电、农机、建材等生产资料扩大;提高连锁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新办独立核算的连锁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报经批准,可由其总店一个头交纳所得税,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连锁企业批发肉、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城市新建小区,要优先安排连锁经营网点用房。对连锁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用电增容、市内运输等,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并给予必要的照顾。经批准,允许连锁企业经营烟草、快报、邮票、非处方药品等特殊商品和服务项目。对大型重点连锁,配送企业,有关金融机构应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当地财政部门也可视情给予贴息等扶持。

  (二十四) 进一步规范代理运作机制,选择一批大型生产企业和物资流通企业,开展钢材、水泥、汽车、煤炭及部分重要化工机电产品代理制试点。选择一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对建设所需的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国有物资企业实行配送供给。对列入国家代理制试点的企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应给予优先开具承兑汇票等金融服务支持。

  七、大力开拓市场

  (二十五) 按照全方位、分阶段、有重点的市场拓展方针,巩固省内市场,开拓农村市场,扩大“三北”市场,延伸内地市场,挤占沿海市场,拓展国际市场,努力提高我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竞争力。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部分商品和消费对象,银企联手,试办消费信贷,适当鼓励即期消费需求。

  (二十六) 要认真研究农村市场和农民消费需求特点,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农村适销地路的产品,大力组织工业品下乡。当前要把家电、农机具、建筑装饰材料等作为重点,带动其他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销售。进一步调整完善农村流通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建立长期、稳固、畅通、便捷的流通营销网络。

  (二十七) 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重点选择与我省经济互补性强、有市场潜力的地区,采取合作、合资、兼并、收购等方式,推动和引导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构筑省际间的新型营销关系;积极鼓励浙江大型生产、流通企业到省外设立分销机构;继续有重点地组织省内企业赴省外参加各类商品交易会。积极试行推销员制度。

  (二十八) 树立大外贸观念,运用多种形式鼓励流通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引导优势流通企业实行强强联合,组建跨国公司,开拓国际市场营销新领域;加强海外营销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海外设立分机构,发展海外代理和信息服务,把我省的优势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加快流通行业的国际化进程,争取赋予一批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鼓励非公式有制外贸企业的发展,使其成为我省拓展国际市场的生力军。

  (二十九) 积极实行名品、名店、名牌战略。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开展“名品、名牌进名店”活动。鼓励流通企业注册商标,采取定牌生产等方式“以商带工”,创立名牌。加大对名牌产吕和名店商誉的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违法行为。

  (三十) 积极推动库存积压商品的销售。建立健全库存积压商品调剂网络。鼓励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对1995年底前在库的积压商品处理而产生的损失,可专户反映,专项考核,不影响工效挂钩考核指标;今后企业的库存积压商品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因削价销售造成的亏损,应随销售随处理,由此发生企业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仍弥补不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以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对企业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回笼资金用于经营的,银行应继续予以支持。

  八、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三十一) 鼓励和支持农民以自产自销、代购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等多种方式进入流通领域。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运销联合体等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引导农民走向市场。鼓励流通企业特别是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柑桔、茶叶、生猪、蔬菜、食用菌等大宗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形成基层社连专业社、专业社连基地、基地连农户网络。对各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市场农产品供求变化情况,对季节性较强的蔬菜、柑桔、板栗等大宗鲜活农产品,在集中上市期间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市容管理等部门要积极为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在推销农产品方面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九、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

  (三十二) 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放开经营的商品和行业,要制止各种形式的垄断,杜绝权力经营。深入开展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国有、集体流通行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要规范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对困难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

  (三十三) 规范对重要商品、重要行业经营的管理。对粮食、棉花、食盐、药品、酒类、烟草、化肥、成品油、钢材、汽车、煤炭、民爆器材、化学危险品、报废汽车、特种劳保用品、医疗器械、书刊等重要商品经营,要加强经营资格审查。对旧货、拍卖等特种流通行业,要进行清理整顿,明确主管部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资格审查、认证的具体办法由省有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三十四) 加强流通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流通领域的立法工作。要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力度,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商品倾销等违法行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十、加强和改善对流通产业发展的领导和协调

  (三十五) 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订流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对大型商场、连锁超市、饭店、宾馆等各类商业网点和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兴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流通设施,须经县市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专业批发市场和大中型商场,要把着重点放到质的提高上来,始力提高品位的档次。对目前开业不足的空壳、半空壳市场和商场,要分类调整,盘活存量;对新建各类市场、大型商场以及城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项目要进行适当控制和管理,防止过度竞争,减少资源浪费。

  (三十六) 切实加强对重要商品的宏观调控工作。各级政府都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化肥、生猪等重要商品(副食品)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以调节市场价格波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做好抗灾救灾、应急等所需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企业承担政府储备的储备费用和执行政府决策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政府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给予补偿。

  (三十七) 各级政府要把流通工作摆上重要议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流通产业改革和发展涉及的一些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协调。各市、县也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分管流通工作,并建立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

  (三十八)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从由原来偏重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间接管理转变;由管理直属和系统内企业向管理全行业转变;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把管理职能转变到制订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要积极发展流通企业行业自律组织,并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作用。各级商业、物资等流通主管部门“转体”后仍承担一定行政、行业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对其必要的行政经费的办公条件应给予保障,对离退休人员安置有困难的应给予积极帮助解决。

  近年来省政府有关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8月14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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