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批时间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七、[条款废止]授权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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