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9]419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下)[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1
摘要:“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账,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账

  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2、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材料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一一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兼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账务处理

  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应按照“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的规定处理。

  2、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可以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的,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被兼并企业

  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按以下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2、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4、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

  5、保留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兼并方企业

  1、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2、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编制兼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会计制度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按其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六、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执行本规定。

  其他所的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附录二:

北京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京财会[1998]87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24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准则规范了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企业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严格区分债务重组方式以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损益、如实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字[1998]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3)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债务重组方式

  4.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下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间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7.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是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8.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9.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10.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5.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时,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13条的规定处理。

  16.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14条的规定处理。

  披 露

  17.债务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8.债权人应披露如下有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附 则

  19.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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