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7]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7
摘要:对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相关的资料齐全后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核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二、审批时限

  (一)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审批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后(调查报告不需要对纳税人的申请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或不审批意见)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

  (二)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审批事项,必须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时限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之日起计算。

  1.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地级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本级审核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3.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三)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可直接抄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或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自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审批书面决定。

  三、纳税人执行备案类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调整下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后,地级市国税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机关办理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半年要组织对下级机关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检查一次,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和质量。

  五、本通知所称的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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