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2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文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九条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其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在代开普通发票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代开人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一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代开普通发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代开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代开人为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予以查验;

  (二)申请代开人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代开人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的,应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代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劳务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书面确认证明内容应包括: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申请代开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所购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出具时间等。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代开人,每次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销售额在2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申请代开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对特殊事项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代开人应准确、如实地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第十四条 属于征税的代开项目,申请代开人在取得代开发票前应按照规定的税种和适用税率先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达不到国税机关确定的按次(日)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需缴纳税款。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人,在一个纳税申报期间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缴纳税款。

  第四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填开、领用、缴销和保管

  第十六条 申请代开人不得申请代开“办公用品”、“费用”、“综费”等项目名称模糊、笼统概括的发票。

  第十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 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主管国税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仅限国税机关内部及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领用,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领用开具。

  第二十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的领用方式为交旧领新。缴销代开普通发票时,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表、证明材料要按所对应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存根联一起交主管国税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代开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代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及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对申请代开人故意刁难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的管理,每年必须组织对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的专项检查。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或其代开人员违反规定代开发票,由委托国税机关取消其代开资格。涉及犯罪的,提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同时废止。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doc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