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限额扣除,费用归集要慎重!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季云 人气: 时间:2018-01-17
摘要:2017年12月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发的《研发费归集范围扩容企业得实惠》一文,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企业的影响。 文中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某汽车

  2017年12月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发的《研发费归集范围扩容企业得实惠》一文,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企业的影响。

  文中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某汽车有限公司2017年度支付研发人员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合计6250万元,按照40号公告可多加计扣除312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80万元;另一个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在2017年度行权金额预计为6600万元,按照40号公告可多加计扣除3300万元,少缴税330万元。

  读者在看到这篇文章后,产生了疑问:汽车公司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6250万元,为何加计扣除了3120万元,如果按照50%加计扣除应当是3125万元,为什么少加计扣除了5万元?是不是文章写错了?

  文章没有写错,这正是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加计扣除风险所在。

  40号公告发布之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包括股权激励、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因素,为激发和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40号公告增加了股权激励、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但需要注意的是,40号公告并未将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列入人员人工费用中,而是将其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这就意味着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不能全额加计扣除。

  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要求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假设某一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40号公告第一至五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和为Y,那么X=(X+Y)×10%,即X=Y×10%÷(1-10%)。

  因此,该汽车公司不能直接用6250×50%加计扣除3125万元,而是需要用公式来测算。汽车公司只加计扣除了3120万元,说明其对税收政策的应用把握准确。

  由于股权激励、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都属于人工费用,很容易被归集到人员人工费用中全额加计扣除,产生税务风险。40公告将股权激励列入人员人工费用中,将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前者全额加计扣除,后者需要计算加计扣除限额。因此,科技公司加计扣除的3300万元正好是行权金额6600万元的50%,而汽车公司加计扣除的3120万元不是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6250万元的50%,两家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企业在加计扣除时,不要将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计入人员人工费用中,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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