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预[2002]1077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01
摘要:对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国库划转到省国库后,属于市州分享的50%部分也先全部纳入“跨市州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省财政厅再连同省内跨市州经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市州分享部分,一并按前述办法分配并划转到市州国库。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吉财预[2002]1077号        2002-07-01

  税屋提示——依据吉财预[2008]147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有关跨市州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16号),做好我省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省属企业和省直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上缴省财政。

  (二)市州所属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市州收入,缴入市州财政。

  (三)省和市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省与市州按各自股份和出资比例分享。

  (四)除少数中直特殊行业或企业及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外的中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地方分享部分,为省与市州共享收入,按5∶5比例分别上缴省财政和市州财政。

  二、预算科目

  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退税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一按财预明电[2001]3号文件所附的国家修改后的预算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省属企业和省直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外商组成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市州所属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港澳台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国库,纳入省级或市州级收入。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国库,纳入省级或市州级收入。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国库,纳入省级或市州级收入;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国库,纳入省级或市州级收入。

  (二)省与市州按比例共同分享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按省与市州5∶5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分别纳入省级和市州级收入。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中直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属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营的中直企业(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一),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作为中央级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作为中央级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配系数,由中央国库再划转到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库。

  (2)不属于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营但属于省内跨市州经营并设有分支机构的中直企业(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二),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国库,纳入省级收入。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国库,纳入省级收入。对附件二所列的中直企业所得税,其地方分享部分应逐级报解到省国库。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开设“跨市州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属于市州分享的所得税。省国库收到各支库报解的跨市州分享所得税,属于市州分享的50%部分纳入到专户核算,并将收纳情况及时通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确定的各市州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地区向省国库开具划款指令,并附划款的分科目清单;省国库根据省财政厅的划款指令从专户下划资金,并将分科目清单通知各市州中心支库;各中心支库收款后,应根据省国库的划款通知和分科目清单,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市州收入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

  对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国库划转到省国库后,属于市州分享的50%部分也先全部纳入“跨市州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省财政厅再连同省内跨市州经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市州分享部分,一并按前述办法分配并划转到市州国库。

  (三)省和市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得税,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为便于执行中操作,其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执行中先就地全额缴入国库,纳入省级收入,属于市州分享部分,年终按市州的股份和出资比例通过财政结算返给市州。

  (四)个人所得税,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按省与市州5∶5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分别纳入省级和市州级收入。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按隶属关系,就地缴入国库,分别纳入省级或市州级收入。

  (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机关要分清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并根据各栏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以便国库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对附件二所列的省内跨市州经营的中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于市州分享部分先就地全额缴入省国库然后再按系数划分给各地,企业所得税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必须填明“省级”。

  为便于国库核算和财政结算,对附件二所列的省内跨市州经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严格按照财预明电[2001]3号财预[2002]27号文件规定,填清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名称。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栏,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确实难以分清“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的,可选择适当的“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填列,不得省略。各级国库部门在进行所得税入库收入会计核算时,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核算,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应核算到“项”级科目。

  四、其他

  (一)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二)附件二所列企业缴纳的跨市州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年终由省财政与各市州财政进行清算。

  (三)关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缴入地方各级国库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调库事宜,由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另行通知。

  (四)有关所得税收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吉财预[2002]45号和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涉及我省的跨省经营、集中缴库中央企业名单

  2、省内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中央企业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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