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6]5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2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税函发[1996]131号、国税函发[1996]165号、国税函发[1996]229号(附后)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6]52号         1996-5-23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税函发[1996]131号国税函发[1996]165号国税函发[1996]229号(附后)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关于调整国、地税收征管范围的文件规定,凡属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为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都要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不含三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步骤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工作从1996年5月15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换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6月30日前为宣传准备阶段,各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皆知;另一方面要完成登记证件的制作和换证前的培训工作,为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7月1日至8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受理纳税人换证申请,填写与审核税务登记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9月1日至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地对换证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根据换证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整理归档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健全各项征管制度。省局将对各市地换证工作进行抽查。

  三、证件的制作

  为确保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质量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的各类内芯由省局统一印制,6月20日前分发各地;税务登记证框及副本外套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省局制作的式样和要求分别制作。各地在正式制作前,要将证框及副本外套样品报省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

  税务登记表及公告省局统一式样、规格及内容,由各市地统一印制。

  四、有关问题

  1.凡驻我省境内或跨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均要换发、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跨县、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由各市地掌握。

  2.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一般为一正一副。但为方便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适当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具体由各地从严掌握;个体工商业户只准许换发或办理一个副本;专业村及联户经营只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件的,原则上不加办副本,但因经营情况需要加发的,各市地要从严掌握。

  3.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仍就该企业情况进行登记,但应在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集体或个人承包以及签订合同的经营者。对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出租给其它单位、个体工商业户的,由承包者按规定换发、办理税务登记。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以及核算形式不变的,仍就该企业情况进行登记。

  4.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按规定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由各市地自行掌握。

  5.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以及保管不善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到所属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6.各市、地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使用的行政区域码的第5、6用“00”码,即为市地局管辖的纳税人。其它一律使用纳税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各市、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码按省局厂发的《河北省行政区域代码表》(附后)执行。

  7.税务登记证件要加盖县(区)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其它代用章.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此次换证工作。这次对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第一次,对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澄清纳税户数,掌握税源底数,建立规范的纳税秩序,以及进行税收征管改革和实行电算化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时间,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换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为加强换证工作的监督和领导,省局专门成立了由征管处、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的换证工作办公室,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换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利措施,做好安排布置。一要保证登记证件的制作质量,使其符合要求;二要按时完成换证任务,不得拖延;三要使用计算机打印证件填列内容,规范统一纳税人档案资料;四要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3.换发税务登记证要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收费,各市地要将收费标准向纳税人公开,并作为宣传的一项主要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禁随意加价,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另行通知。

  4.密切部门关系,加强工作协调。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取得联系。特别要与地税局协调配合,原则上实行合署办公,相互沟通情况,形成合力,共同把换证工作做好。

  5.各地对换证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信息及时向省局反馈,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随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9月3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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