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1995]2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6-22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5]28号        1995-06-22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6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