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238号 2000-01-0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在鄂企业均以子公司、分公司为单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湖北分公司名单详见附表。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在鄂成员企业均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7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地市以下级单位的预缴办法由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机关根据企业情况制定,企业按月、按季预缴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终申报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属企业预缴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确定。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在鄂企业,经所在地地市以上国税机关批准,仍可沿用原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准予税前扣除,但应相应扣减分营企业的挂钩基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湖北分公司工效挂钩工资须经省国家税务局按“西低于”的原则审核后,下文扣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四、除另有规定外,小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在鄂企业的其他有关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事宜,分别以就地预缴企业为单位,依有关规定办法审核、审批。 附件:财税[2000]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