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4-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正文为修订后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适用范围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适用范围
三、不适用核定征收情形 以上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取得转让房产收入。 (二)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三)能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个人。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主营业务(以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占总销售额或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五、对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直接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规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本公告由来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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