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也不允许扣除? 近期,朋友咨询了一个问题,居然让我一下子懵了。问题大概是这样的,该朋友所在公司主要从事政策性储备业务,有一部分收入是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近期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反馈,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没有将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所对应的支出调增,产生了税务风险。于是向我求证:企业是否需要将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比例分摊,其中由不征税收入分摊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刚开始我一懵,随口说出:“对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对啊,怎么总感觉怪怪的,有点什么不对劲,不征税的收入项目还与其他项目共用固定资产?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不征税收入? 片刻迟疑之后,赶紧上网搜了一下,生怕知识漏洞误导了朋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朋友确信没有收到以上项目,再结合前面了解到的信息,突然想明白了,他们肯定是混淆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所得免征”。不征税收入从性质上讲不属于企业的正常营利性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通常表现为国家部门拨付给企业的指定专门用途的款项。而免税收入是一项优惠政策,是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类型收入产生于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例如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购买国债,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直接针对收入予以不征收或者免于征收。“所得免征”也是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允许特定业务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例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扣除,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所得免征”项目当然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因此,只要排除了不征税收入,不管是免税收入还是“所得免征”项目,都是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的。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屈健康
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们是一家食用油加工生产企业,请问,销售菜籽粕、棉籽粕、花生粕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2011年8月1日 中国税务报 作者:山东省国税局12366安中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