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7
摘要: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另一方针对其实施的具体劳务活动。包括为一方带来资源整合效应和规模效应的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集团重组活动;另一方营运商业房地产项目,为一方带来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价格提升等利益的相关劳务活动;集团信用评级提高为一方带来融资成本下降等利益的相关劳务活动,以及其他类似情形。

  (四)劳务提供方已经从与劳务接受方的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包括从特许权使用费得到补偿的与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从贷款利息得到补偿的与发放贷款相关的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类似情形。

  (五)与劳务接受方承担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不符合劳务接受方经营需要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或者独立方不愿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第八十一条 受益性劳务的定价应当结合劳务的具体内容和特性,劳务提供方的功能和成本,劳务接受方的受益情况、市场环境、交易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及独立方提供类似劳务的定价情况等因素,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选择合理的定价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劳务提供方向关联方提供的劳务,能够分别按照各劳务接受方、劳务项目为核算单位归集相关劳务成本费用的,应当根据合理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二)劳务提供方向关联方提供的劳务,不能分别按照各劳务接受方、劳务项目为核算单位归集相关劳务成本费用的,应当根据该劳务发生的总成本支出加上合理利润,采用合理标准和比例向各劳务接受方分配,确定交易价格。不属于受益性劳务的相关成本支出不得计入分配基数。分配标准应当根据劳务性质合理确定,可以采用营业收入、营运资产、人员数量、人员工资、设备使用量、数据流量、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合理指标,分配结果应当与劳务接受方的受益程度相匹配。

  第八十二条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不属于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或者收取属于受益性劳务的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予以调整。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特殊事项文档:

  (一)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劳务真实性的资料。

  (二)劳务的具体内容、特性和开展方式,价款支付形式及金额,劳务接受方的受益情况。

  (三)劳务的成本费用归集及核算方式,包括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和金额,以及分摊标准、指标和比例计算过程。

  (四)劳务的定价方法和选择该定价方法的理由,以及其他与该定价方法相关的情况。

  (五)说明企业或者其所在集团是否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如存在,应当详细说明该非关联劳务交易的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

  (六)企业所在集团劳务的定价方法,以及各关联方承担的具体金额。

  第八十四条 企业采用成本分摊协议提供、接受劳务的,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九章的规定。

  第八章 预约定价安排

  第八十五条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八十六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协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八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如企业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经企业申请,自该关联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6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正式会谈通知之日止不超过10年的,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八十八条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5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信息。

  9.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0.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和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当特别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近5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三)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算和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四)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功能和风险进行实地访谈。

  (五)税务机关应当自预备会谈就企业关联交易事实认定和转让定价方法选择达成最终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是否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视为预约定价程序终止。

标签: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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