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6]3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05
摘要:市局制定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6〕32号            2016-5-5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2.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4.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附件1: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企业是否在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申请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审核企业是否将以下资料报送齐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4.相关技术人员(指116号文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上述资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三)审核备案条件、时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在《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上盖章后与告知书一并交还企业。

  四、录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相关信息。

告 知 书

  (企业):

  对已办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后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停止执行分期缴纳政策。

  1.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2.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对未按上述规定报告情况并申报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XX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2: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企业是否在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申请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审核企业是否将以下资料报送齐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资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三)审核备案条件、时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在《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盖章后与告知书一并交还企业。

  四、录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相关信息。

告 知 书

  (企业):

  对已办理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后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停止执行分期缴纳政策。

  1.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2.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对未按上述规定报告情况并申报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XX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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