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9]2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6
摘要:运送人员在发票装车前应根据印刷企业开具的《发票出库单》和结算凭证记载的发票名称、种类、单价、面额、数量、号码、金额与实际收到的发票进行详细核对,确认无误后,与发票发放人员互相履行签字手续,并将发票按照顺序装入车辆进行封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9]25号       2009-02-06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发票集中印制工作,提高发票印制质量,规范发票管理,确保发票运输、保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对发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印制计划

  (一)发票印制计划以县(市)局为单位进行编制,并填报《发票印制计划统计表》,由市州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局。各类发票的代码、号码由省局统一编制。

  (二)[条款废止]长春、吉林按月报送发票印制计划,其他市州局按季度报送发票印制计划,报送时间分别为月份、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各地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后,如有特殊情况可补报发票印制计划一次。

  (三)新办税务登记企业,如需印制冠名发票,各地可随时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二、发票印制

  (一)各类发票均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各市州局未经省局授权不得擅自委托企业印制发票。

  (二)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局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选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三年,每年度验证一次。

  (三)发票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局批准的发票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并将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

  (四)发票印制企业应按下列要求购买、保管、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防伪纸张、防伪油墨)。

  1、发票印制企业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必须填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购买审批表》,经省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企业购买。

  2、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并将指定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报省局备案。

  3、发票防伪专用品实行集中保管,严禁与其他普通纸、普通油墨混杂堆放。

  4、发票印制企业应建立发票防伪专用品领用台帐,严格履行领用手续,详细登记防伪专用品使用情况,台帐保存期为五年。

  5、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烂张、作废的防伪纸应集中存放,销毁时需报省局批准,由省局指派两人以上管理人员共同监督销毁。

  6、禁止发票印制企业擅自转让、出借发票防伪专用品,确需相互调剂的,应经省局批准。

  7、发票印制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发票防伪专用品购用存报告表》

  8、发票印制企业发现发票防伪专用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省局报告。

  (五)发票印制企业应建立严密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仓库保管制度和防火安全制度。

  (六)发票印制企业在被取消发票准印资格后,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将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及其他相关物品登记造册,并在地税机关的监督下清退、销毁。

  三、发票运输

  (一)各地应指派两名以上票证管理人员使用封闭汽车运送发票,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二)发票运送人员在出发前应与司机一同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运送人员在发票装车前应根据印刷企业开具的《发票出库单》和结算凭证记载的发票名称、种类、单价、面额、数量、号码、金额与实际收到的发票进行详细核对,确认无误后,与发票发放人员互相履行签字手续,并将发票按照顺序装入车辆进行封存。发票在装车搬运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严禁运送人员擅离职守。

  (四)发票在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办理与运输发票无关的事宜。运送人员和司机需中途就餐的,应轮流就餐,严禁饮酒,发票在运输过程中要始终保证人不离票,票不离车。

  (五)运送人员要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准备与单位取得联系。如遇突发情况需要处理时,必须保证一人守护车辆,确保发票安全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六)发票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或被盗现象,必须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向本单位报告。

  (七)发票入库前,负责发票运送的人员应当与发票库存岗位人员按照发票出库单和结算票据记载的发票名称、种类、单价、面额、数量、号码、金额和实际进行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经双方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八)各地运送发票应填写《运送发票情况记录》,登记每次运送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运送人员及车辆等情况,并由运送人员签字。

  四、发票保管

  (一)市州局须设发票专用库房、县(市、区)局须设发票保管专柜。

  (二)发票库房出入口须安装防盗门,窗户和通风口须安装金属防护栏、室内安装警报器、配备灭火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通道畅通。

  (三)发票库房门前显要位置设立禁止烟火提示标志,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进入库房,严禁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或杂物。

  (四)发票库房门前显要位置设立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提示标志,发票在入库、出库、搬运环节要设专人看守,防止发生发票被盗、丢失现象。

  (五)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库房内的火源、水源、门窗及其他易发生隐患的地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人员反映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六)发票库房内要保持清洁、整齐、干燥,要定期通风、投鼠药、虫药及干燥剂类物品,防止发生虫咬、鼠嗑、发霉等现象。

  (七)各类发票按顺序和种类摆放整齐,换版作废发票、毁损发票盘点清楚,待审批后统一监销。

  (八)发票库房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设置两道门锁,并由两名管库人员分别保管钥匙,确保单人无法出入库房。

  (九)发票专用库房及发票保管专柜不准存放与发票无关的其他物品。

  五、发票销毁

  (一)各地库存过期发票,由市州局组织清查并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批准后,由市州局组织相关人员销毁。

  (二)各地领取的次版或毁损发票,由市州局与印制厂家联系并上报省局,经当地税务部门、印制厂家双方登记、签字确认后,由印制厂家负责销毁。

  (三)各地缴销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保存满五年后,由市州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销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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