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3]46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27
摘要:特别要及时告知出口企业,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函[2003]466号         2003-09-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从“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至“征税机关认证”失效。
  3.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总局发文第三条废止。
  4.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总局发文第三条条款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部分失效]各级国税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求有关出口企业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申报退税资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特别要及时告知出口企业,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本地区以下三类电子信息的采集工作:一是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有关明细情况;二是本地区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有关电子信息;三是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各地退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格式每月生成有关电子文件并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逐级上报。

  三、[条款废止]各地信息中心有关电子数据的具体传递时间及传递方法,省局另行发文规定。

  附件: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