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一字[1997]62号 1997-9-22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其中: (一)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以及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的纳税人,如果兼营有营业税的其他税目的业务。应将娱乐业税目的营业额和其他税目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和不能准确核算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告业的营业额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项收入“对广告单位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营业额,按收入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全额收入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费人为个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营业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款凭证,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对末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完税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具体执行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依照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费地点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地点相同。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按属地原则,由缴费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六、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具体范围划分按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7]第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计算征收,对于《办法》下发前,未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认其做好补征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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