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2]38号 2002-03-19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 1、销售大包干计税扣除办法,适用于鞍山地区所有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销售大包干的人员为本企业销售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或合伙人、临时的外聘人员及其他非本企业人员不作为包干人员。 3、凡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在当年11月前内向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销售大包干扣除审批表》并附销售大包干方案、销售人员名单及纳税其他有关资料。 4、销售大包干年实际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元以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超出上述标准的,上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原则上按省内、省外每日伙食补贴15元,经济特区每日伙食补贴20元掌握。 三、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培训费,凭真实合法票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临时工劳动用工问题按鞍地税发[2002]17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销售大包干审批表(样式)。(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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