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布垭电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344号 2007-11-20 宜昌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水布垭电站投产后有关税收征管等问题的会议纪要》(115号),现将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布垭电站(以下简称水布垭电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时,应在申报表空白处注明水布垭电站实现的增值税;同时向恩施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水布垭电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每月征期内,清江公司应向恩施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缴纳水布垭电站实现的增值税税款。 三、清江公司水布垭电站的增值税日常管理事项由宜昌市三峡坝区国家税务局办理。 四、清江公司水布垭电站的增值税清算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和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共同参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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