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6]5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23
摘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大型企业一般都实施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由大型企业引发的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跨国流通较为集中。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区分企业内外资性质主动将大型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发[2006]52号       2006-02-2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涉税项目合同管理

  (一)项目合同备案管理。为准确界定非居民所得的纳税义务,今后省内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境外公司或个人签定项目(含单购设备)合同后,必须到设区市国际税务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作为法定的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国税机关应审核留底备查。省局将加强同省内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获取相关的涉外合同、数据,以利于各地进行信息比对。

  (二)项目合同实施环节全程监控。对省内企业发生的对外承包工程,接受境外劳务等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控,重点掌握对外承包工程进度和工程期限变更,以及外籍人员在华居留时间、劳务所得情况等信息,据以准确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确定境外公司纳税义务。

  二、加强征管对象监控

  (一)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控。我省汽车制造业、钢坯钢材、有色金属、产品深加工业、医药文化教育等行业,因其产品所要求的技术含量较高,与境外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特别是在特许权使用费、大型成套设备引进等方面发生的涉税事项较多,应重点列为监控对象。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大型企业一般都实施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由大型企业引发的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跨国流通较为集中。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区分企业内外资性质主动将大型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控。大型项目投产建设,多涉及到跨国资金借贷、进口技术与设备和对外承包工程等国际间间业务往来,相应也会产生诸多非居民税收问题。各地国税机关应积极与经委、建委、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信息,及时掌握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三、加强征管宣传协作

  (一)增强宣传、服务意识。应通过税法宣传等活动,将税收协定、非居民税收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向纳税人讲解、宣传,使企业充充分了解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责任。在企业签定国际间非贸易业务合同时,主动为企业提供税法知识辅导,帮助企业在商定涉税条款时维护好自身利益,明确划分纳税义务责任,自觉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和国家权益。

  (二)强化联系、协作机制。全面落实2003年省局同省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91号),坚持售付汇制度,加强与外汇、外经贸、建设、公安、劳动等管理部门联系,获取境外非居民出入境、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工程作业或设计情况,注意从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上获取非居民信息,快捷掌握税源,有效地实施税收控管。

  四、严格涉外税收政策执行

  (一)严格征税性质认定。在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要深入了解项目涉及到的技术在产品中所起的作用、表现形式、技术性质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有关限定性条款等内容,确认项目性质归属,有效解决部分境外公司“寓专有技术转让于技术服务之中”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

  (二)严格免税程序管理。我国税法上对非居民税收规定了若干免税项目,并按照不同的项目性质规定了不同的免税管理程序。有的由企业自行减免,有的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有的需逐级报总局批准。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要求,对免税项目准确认定,严格管理,确保免税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三)严格税收协定执行。非居民税收管理虽然涉及国内税法执行问题,但更多的是以税收协定为基础。要切实加强协定执行工作,加强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所得归属认定等工作,不断地提升协定执行水平,保证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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