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税务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董国政 人气: 时间:2019-06-04
摘要:资产证券化宏观上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扩大消费等功效;微观上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等功效,被企业及金融机构等广泛应用。但截至目前,我国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文件

  资产证券化宏观上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扩大消费等功效;微观上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等功效,被企业及金融机构等广泛应用。但截至目前,我国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文件仅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文)一个文件,那资产证券化业务各个环节在现有的税收体系下会涉及哪些税?这些税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资产证券化税务现状

  与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相比,其有关的税收政策制定和规范却依然停留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早期,其适用对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单一化亦使得大量新生资产证券化业务(实体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等)被排除在税收监管和规范之外,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方在创新不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备受税收政策的困扰。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在研读相关税法及相关著作后,只是对资产证券化现有的主流的税务处理观点进行总结归纳,仍有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二、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收益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收益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过程。

  三、资产证券化税务分析

  (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环节(设立环节)

  1、增值税及附加

  (1)是否需要缴纳

  不确定,看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缴纳对象

  原始权益人。

  (3)税法相关规定

  (a)如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基础资产属于金融商品,则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b)如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基础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取得特定现金流入”的权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是否需要缴纳

  不确定,看资产证券化是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转让行为还是原始权益人的融资行为。

  (2)缴纳对象

  原始权益人。

  (3)税法相关规定

  (a)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转让行为,原始权益人需就基础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原始权益人的融资行为,原始权益人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涉及所得税处理问题。

  3、印花税

  (1)是否需要缴纳

  是。

  (2)缴纳对象

  立合同双方。

  (3)税法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4、其他

  法律上要求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入需要在原始权益人层面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会计上基础资产转移与否(即是否“出表”)需进行“过手测试”及“风险报酬转移测试”。出表时,是指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进行真实出售,证券化表现为原始权益人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原始权益人账面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及其相关的未来利息收入(如有),同时按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转让所得(损益);而不出表时,是指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继续留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内,其实质是担保融资,证券化则表现为原始权益人的融资行为。原始权益人继续确认相关基础资产,同时将因资产证券化形成的未来偿付义务确认为新的“金融负债”,并对融资费用进行后续计量。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运营环节(经营环节)

  1、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的业务运营涉及增值税

  (1)是否需要缴纳

  是。

  (2)缴纳对象

  不确定,看流转税纳税主体是否因资产证券化而发生变化:

  (a)如是资产转让行为:计划管理人;

  (b)如是融资行为:原始权益人;信托/专项计划对原始权益人的融资行为,如构成贷款服务,对应的利息收入需单独缴纳流转税。(可能形成重复纳税)。

  (3)税法相关规定

  (a)一般情况下,对于资产证券化设立过程中原始权益人的现时债权,原始权益人已确认相关收入并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对应已经缴纳;

  (b)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形成的收入,以“资产证券化是企业资产转让行为还是企业融资行为”的判定为基础,按照增值税一般规定执行。

  2、运营资管产品涉及增值税

  (1)是否需要缴纳

  是。

  (2)缴纳对象

  计划管理人。

  (3)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产品管理人取得管理费收入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机构投资者买卖资产支持证券视同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1)是否需要缴纳

  不确定,可否适用财税〔2006〕5号

  (2)缴纳对象

  计划管理人。

  (3)税法相关规定

  (a)如适用财税〔2006〕5号:(一)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三)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如不适用财税〔2006〕5号,即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运营环节中专项计划取得的收益由计划管理人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1)是否需要缴纳

  是。

  (2)缴纳对象

  立合同双方。

  (3)税法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印花税的税率如下:1、基础资产转让:万分之五;2、服务合同:万分之三;3、资金账簿:万分之五或5元;按照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4、交易所投资的金融商品:万分之五。

  (三)投资者取得收益及退出环节(交易分配环节)

  1、增值税及附加

  (1)是否需要缴纳

  是。

  (2)缴纳对象

  投资者。

  (3)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及“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保本收益”:“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1)是否需要缴纳

  是。

  (2)缴纳对象

  投资者。

  (3)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06〕5号的规定,(四)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资产支持证券所获得的差价收入及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

  (六)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3、印花税

  (1)是否需要缴纳

  不确定,可否适用财税〔2006〕5号

  (2)缴纳对象

  立合同双方。

  (3)税法相关规定

  (a)如适用财税〔2006〕5号,(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b)如不适用财税〔2006〕5号,在资产转移过程中签订的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行人和特设机构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不适用,即无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印花税的税率如下:①基础资产转让:0.5‰;②服务合同:0.3‰;③资金账簿:0.5‰或5元;按照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④交易所投资的金融商品: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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