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0]11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可否按全额提取手续费问题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8-31
摘要:按照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代征手续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其他工商各税实际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内提取。”这里的“其他工商各税实际收入”,是指其他工商各税金额,既包括由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的税款,也包括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税款。

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可否按全额提取手续费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0]111号      1990-08-31

  湖南省审计局:

  你局湘审财字[1990]第12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与审计署研究,由我局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代征手续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其他工商各税实际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内提取。”这里的“其他工商各税实际收入”,是指其他工商各税金额,既包括由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的税款,也包括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税款。

  另外,当时的“其他工商各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一些老的税种的名称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此,一九八六年以后,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改名为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分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但改名后这三个税种并不是新税种,而只是对原来两个税种的更名和修改。此外,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也已改名为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因此,按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文的规定,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仍可以按其实际收入金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提取代征手续费。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