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2
摘要:根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了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有关征管事项,实现征管有序衔接和便民、高效缴费,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了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有关征管事项,实现征管有序衔接和便民、高效缴费,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fssrc@beijing.chinatax.gov.cn

  2.邮递信件: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邮编100044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本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征收机关 市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许可的项目(除不动产登记,下同),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许可的项目,由各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因存量房房屋性质变更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补缴的土地价款,市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的由各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征缴方式 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费。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费人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在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缴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具体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有关征管事项,实现征管有序衔接和高效、便捷缴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说明

  本公告主要明确本市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范围,设定划转后的税务征收机关,提供缴费人申报缴费的多种渠道等征管事项。

  公告中涉及的“规定期限”主要包括合同、协议等约定期限及其他规定期限。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