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171号 2001-06-12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流[2006]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6年09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分局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清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 2、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3、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选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 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 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