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146号 2003-06-13 李沧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请示》(李沧国税[2003]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青岛红星油脂回收有限公司回收的豆油、花生油等植物油榨油过程中的下脚油,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6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