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规划[2020]61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30
摘要: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有企业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本市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划[2020]61号           2020-03-30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为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上海地区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条规定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的上海地区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由房产所属本市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两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各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有企业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本市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二、组织实施

  1、本市国有企业应参照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统一按照摸底、告知、受理、审批、反馈、报备等办理流程,规范操作。本市国有企业应当加紧排摸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物业园区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告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办理方式,力争应知尽知、应免尽免,做好政策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

  2、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公司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配套政策

  按照《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市属企业,依申请在国资收益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市属委托监管及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户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政策执行中,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分别报告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

  3、本通知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与《若干政策措施》一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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