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30
摘要: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产,未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1-30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100号),现将贺州市(含3县2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售或转让房产,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分别按房产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产,未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在本公告执行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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