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2002]2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查处纳税户违法诱导消费者放弃取得发票行为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23
摘要:对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主管地税局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保证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查处纳税户违法诱导消费者放弃取得发票行为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2]28号        2002-08-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基层地税局反映,一些饭馆、酒店利用"回赠券"、折扣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放弃索取发票,消费者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则按实际消费金额结算,不予优惠。特别是在推行有奖定额发票后,类似这种纳税户诱导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情况屡有发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省局重申:对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主管地税局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保证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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