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2000]28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03
摘要:享受免税政策的转制企业,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288号                   2000-07-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条款废止]经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转制后的科技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止,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废止]享受免税政策的转制企业,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