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税2011年税务稽查自查提纲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15
摘要: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技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自查的范围。

  (二)自查重点

  1.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纳税人要正确区分"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确认采取哪种或哪几种收费方式。"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发布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代理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它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费后的余额。

  一是自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对账单及开票情况等,自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的情形。二是自查各类合同、协议等条款及往来帐、资金帐情况,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三是自查各类合同、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脱离,按其他服务业、商业销售业、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的税目来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四是对发票自查。自查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自查扣除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是自查是否存在任意扩大可抵扣范围,比如将占地费、管理费、广告制作费等不属于广告发布费范畴的费用直接冲减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二是自查作为扣除项目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广告发布费发票;已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对应的广告业务已经发生。三是自查营业成本是否采取每月预估、年末调整的方式,由此造成各期营业税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四是自查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获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自查。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自查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或者干脆至于帐外而不确认收入的现象。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自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重点自查年末是否存在营业成本预估问题,自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实主营业务成本是否按规定结转,已结转成本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配比。是否存在将未完工的广告项目戚本转入完工广告项目,是否存在在某一媒体发布广告达到一定时长而取得该媒体返还的佣金(以增加广告播出时间、直接返还现金等形式)未冲减当期预估成本现象。部分广告公司在确认当期营业收入的同时,会根据合同、电子邮件或"广告发布排期表"预估对应的营业成本,并以营业收入同该预估成本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收到媒体返还佣金后未冲减预估成本,造成少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二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自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核实有无将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记入费用类账户。自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进行大量套现的行为;根据企业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自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自查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四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五是自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自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现象。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自查。

  (1)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提成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广告公司以各种名义发放给企业外人员的佣金等收入是否取得合法凭证及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自查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是否存在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自查企业大额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列支成本充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5)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6)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自查。

  (1)自查各类广告合约、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自查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是否补贴印花。

  (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025号)文的规定,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现象。

  5.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文件的规定开展中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 =营业额x 3%

  (2)自查是否存在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一)自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筑安装业的自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房地产行业自查内容

  1.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重点是收取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收取的水电开户费、管道设施费、城建配套费、代办证件费等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特别是“售房回租”业务,有无以房租费冲抵售房收入后再申报纳税。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完整性的自查。

  一是企业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特别要关注其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其开具发票的,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按揭销售、委托销售等各种形式的签约收入,包括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签约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销售额的确定,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

  二是自查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的扣除,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

  三是自查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四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自查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自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期间费用、计税成本的自查。自查是否按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归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否如实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三是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

  (3)重点自查项目。一是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土地增值税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4.房产税

  (1)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5.印花税

  (1)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自土地出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土地出转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自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及时、足额缴纳了开发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及时缴纳了契税;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计征契税。

  8.其他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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