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来源:南京地税 作者:宗慧 陆菁 齐丹 徐辉 张昌荣 人气: 时间:2014-12-30
摘要:外派海员、境外租房、境外设分支机构等都能享税惠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各种涉外经济政策为国内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有目共睹的推动作用。而 涉外税收政策 近年来也成为很多大中型企业关注的话题。本期《南京税务》专版为您介绍部分热点涉外税收政策...

外派海员、境外租房、境外设分支机构等都能享税惠——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各种涉外经济政策为国内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有目共睹的推动作用。而“涉外税收政策”近年来也成为很多大中型企业关注的话题。本期《南京税务》专版为您介绍部分热点涉外税收政策。

境外建筑工程:暂免征收营业税

建邺区办税服务厅来了个代开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一般这时候能开票拿到工程款是件很开心的事,但这人却心事重重的样子,大厅值班长主动跟他交流起来。原来该单位接到某境外建筑业项目的邀约,工程金额约1个亿,对他们来说是个大项目。但是如果外派员工出境,加上相关的税费考虑,预期成本较高,利润有限,他们正在考虑是否接下该单业务。值班长一听立即把他带到咨询辅导区把相关优惠政策一并查找打印给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单位此项1亿元的建筑业应税收入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336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对于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表示“太好了!这样的话我们走出去接境外的业务就会少了很多顾虑。这是政府扶持、鼓励我们走出去的一项好政策,希望这样的政策越来越多。我们也会越来越有干劲,努力在境外开拓一片新市场!”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税可限额抵免

某区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在新加坡投资成立了一家境外分支机构,财务主管张经理专门前往税务机关请教关于境外分支机构的税收政策问题。

法规科的涉外税收政策专家小李向张经理介绍说:境外分支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包括:境内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投资收益负担的税额部分,可以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上述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张经理对涉外税收政策并不熟悉,听小李这么一说,心里就有了底,他把优惠政策认真记录下来,并从税务局获赠一份税务干部自己整理的涉外税收政策汇编。他高兴地表示:企业向境外发展,不仅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更得到了税务干部的优质服务,这让企业对未来进一步的发展感到信心十足。

境外租不动产:无需代扣代缴

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外贸企业,产品常年在新加坡销售。为了方便经营,该企业向新加坡某仓储公司租赁了一处仓库用于存放货物,并签订了不动产租赁合同。最近,该企业需要将租赁费向新加坡公司进行汇付,向税务机关咨询该项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税务人员告诉该企业,出租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外的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由于该公司租赁的仓库位于中国境外,不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该项租赁费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企业不需要进行代扣代缴。

同时,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对于不动产租赁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视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而定。根据我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该项租赁所得为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因此该项业务在我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外派海员等劳务:享受免征营业税

近日,本市一家大型船运企业的财务人员到地税机关咨询税收政策,该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经常派遣自己单位的船员到境外,为外籍船运企业从事远洋运输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企业派遣自己单位的船员到境外,为外籍船运企业在境外从事远洋运输劳务,促进中外交流合作,虽然其属于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外派海员等劳务,取得的相关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

其他免征营业税的劳务还包括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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