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相关问题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6-12-13
摘要:1 、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哪些服务仍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 ) 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

1、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哪些服务仍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比照一般纳税人核定票种及最高开票限额的流程。

3、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申报表?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第十条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4、新办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新办纳税人刚开业不能直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免征额以上的”标准后,也即正常申报之后按照“核定专用发票之日的上一个征期纳税人销售额需达到或超过3万元(按月申报,如201610月份)或9万元(按季申报,如20167月份)。”来进行判断是否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5、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和发行、发售等操作与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用专用发票操作一致。其中:

1)发票核定所需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2.《税务登记证》(副本)(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2)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税控设备的发行: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初始发行提供)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初始发行提供)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另外,同时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6、增值税查账征收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自行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一、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免征额以上的,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未超过免征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本次试点范围内。

以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登记主行业或附属行业为住宿业。”

7、如何判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的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一、……以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登记主行业或附属行业为住宿业。

8、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12月份想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为判断是否能够达到“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这个条件,需要审核哪个季度的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一、……超过免征额是指在核定专用发票之日的上一个征期纳税人销售额需达到或超过3万元(按月申报,如201610月份)或9万元(按季申报,如20167月份)。”

因此,12月份申请,按月申报的审核其11月份销售额;按季度申报的审核其7-9月第3季度的销售额。

9、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购专用发票开具的,除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可代开专用发票”,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二、各地对已超过免征额的试点纳税人,不得再代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也不得开具除增值税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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