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发[1986]36号 1986-03-2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地区、部门之间开始打破封锁,在生产、流通、科技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系有了很大的发展,势头很好。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企业之间出现了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新事物,已经显示出了很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横向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它促进了资源开发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了商品流通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人才的合理交流,促进了经济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对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有力冲击,对于加快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原则和目标 一、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要积极发展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之间的联合,民用与军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等等。这些联合,可以是专业化协作,也可以是人才、资源、资金、技术和商品购销等方面的联合。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发展一批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 二、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组织。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可以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等多种方式。各种经济联合,都要以合同、协议关系确定下来。 三、发展经济联合,应当围绕以下目标和要求进行:(1)有利于充分挖掘现有企业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技术进步快,经济效益高;(2)有利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3)有利于形成和发展商品市场、资金市场和技术市场;(4)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 四、企业发展经济联合,是一项重要经营战略决策,要按照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注意经济、技术的合理性,不要一哄而起。 二.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 五、要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经济联合的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积极推动和引导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要防止继续采取行政办法拼凑各种所谓的经济联合组织。对联合中暴露出来的管理体制上的各种弊端和妨碍联合的某些政策、规定,都要认真加以研究,积极进行调整和改革。 七、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是企业性的,不能变成行政性的管理机构。不允许在联合组织上面再加一层行政性的公司,或把现有的行政性公司换个牌子当作联合组织,不准行政性公司干涉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 三.改进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 八、在发展经济联合中,要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搞好行业、地区规划,避免盲目性。鼓励联合开发能源,增加原材料生产和资源的综合利用;联合发展交通运输事业;联合增产市场短缺产品。特别要鼓励工贸、农贸联合增加出口产品和顶替进口产品的生产,为国家多创外汇和节约外汇。同时,要限制长线产品的生产,限制工艺技术落后、消耗高、质量差的产品的发展。 九、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凡通过企业横向联合,在产量、质量、品种上能够满足需要的,就不要另上新的建设项目。凡联合起来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省、见效快的项目,要优先予以安排。 十、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国家、部门、地区每年要预留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联合建设项目。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和单位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的,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 十一、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合同。经济联合组织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由主管部门或地区按原来渠道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国家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生产、建设指标和物资分配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十二、经济联合组织的生产、建设、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纳入国家统计范围,按统一核算的联合组织或按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统计。同时,经济联合组织应按统计办法汇总所属企业的统计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部门,作为上报计算“所在地”和“所属地”统计数字的依据。统计部门对经济联合组织的经济活动要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编报有关资料。 四.促进物资的横向流通 十三、物资管理部门要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各地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中心城市要办好物资贸易中心,吸收生产、物资、商业、外贸企业参加,积极开展物资协作、串换,搞活物资流通。仓储、运输、装卸也要通过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实现社会化和企业化,提高储运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十四、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增加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计划供应原材料的,由企业自行销售。企业从联合中分得的产品和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物资部门不扣减分配指标。高能耗产品转移到能源富裕地区生产,不减少给原地区切块分配的能源指标。 十五、经济联合组织内部自产自用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由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划转分配指标,经主管订货部门平衡安排后,可由企业直拨自供。大宗经济协作物资,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综合平衡,纳入运输计划。 五.加强生产与科技的结合 十六、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生产与科技密切结合,推动生产企业同科研单位的联合。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可以以科研单位为主,吸收生产企业参加;也可以以生产企业为主,吸收科研单位参加。有关主管部门都要积极促进,给予支持。 十七、经济联合组织要加强技术开发能力,可以通过联合吸收科研单位作为自己的开发机构,为联合组织的技术开发工作服务,也允许它们为其它企业和单位服务。参加联合的科研单位,可继续享受独立的科研单位原来的纳税优惠,其事业费的增减不受影响。 十八、要积极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进行中间试验。主管部门在计划上要给予安排,银行要在贷款方面制定鼓励办法。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十九、经济联合组织投资开发的技术成果,属联合组织所有,由成员单位共享。各成员单位自行开发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互相委托开发的成果,属投资方和技术开发方共有,其利益分配比例应按资金和智力投资情况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发展资金的横向融通 二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经济联合组织,各专业银行应按分工和开户规定,允许其在当地开立帐户。 二十一、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额度内,允许各专业银行跨地区、跨专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也可以跨地区、跨专业组织银团贷款。要保障银行在这方面的自主权不受侵犯。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和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以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贷谁还,但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准参与分配。 二十二、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多种信用方式支持经济联合。联合组织签发的商业票据,经付款企业或有关银行承兑后,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 二十三、经济联合组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通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向内部职工以及社会发行债券。 七.调整征税办法 二十四、对经济联合组织不要重复征税。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协作产品,按税务总局制定的减免税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对方提供资金、设备,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 二十六、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应在当地依法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从联合中新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缴纳调节税。 二十七、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参与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联合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定期减免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八.保障经济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经济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经济联合组织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它的合法权益如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二十九、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是联合组织的基本准则,由参加单位协商制定,共同遵守。章程应明确规定:参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退出的手续,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等。 三十、联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在省范围内的由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省、跨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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