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8]1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4
摘要:对保险公司在1997年1月1日后办理的“储金”业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8]198号      1998-09-24


贺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的清示》(贺地地税报[1998]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在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储金”业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以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金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到期返还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二、对保险公司在1997年1月1日后办理的“储金”业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