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定额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306号 2003-10-17 荆门市、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基础[2002]2704号和省局鄂国税发[2000]171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分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度,对荆门分公司电力产品定额税率确定为18元/千千瓦时。 二、对荆门分公司与集资电厂共用原材料仓库、货场的,在采购时,应分别开票、分别核算,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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