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1]116号 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05
摘要:承接主体或企业其他股东未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应以增资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承接主体享有的净资产账面值不减少为原则,按规定计算确定增资后企业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

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资[2021]116号       2021-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社保基金会和各地方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按照企业划转基准日账面值确认出资,并登记入账。

  二、登记入账后,企业发生财政资金注入、企业增资等新增资本事项时,承接主体有权按照实际享有的股权比例缴纳出资。

  三、企业新增资本时,按照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的不同增资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二)承接主体或企业其他股东未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应以增资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承接主体享有的净资产账面值不减少为原则,按规定计算确定增资后企业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

  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后,新设立企业认缴资本分次注入时,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印发前相关工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在印发后按照本通知进行调整。

  六、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增资相关事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2021年8月5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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