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国税函[1999]55号 1999-02-05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区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任其选择自行分散录入、退税机关集中录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方式。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年0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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