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0]13号 2000-4-10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4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