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2]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1
摘要:2022年3月底前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服务平台升级运行,进一步推动惠企政策“不来即享”,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纾困解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32号        2022-03-1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规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覆盖面,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工作措施均需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简化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做到应贷尽贷。进一步扩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可给予3—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人社厅负责)

  (三)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省应急周转基金要优先保障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资金需求。(省财政厅负责)

  二、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

  (四)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省税务局、兰州海关、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承租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可给予租金减免支持,减免额度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并确保落实到实际经营者。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适时更新发布《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清单外一律不得政府定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七)增加信贷投放。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2年信贷投放不低于上年水平,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小微企业新增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和违规转嫁成本、变相增加综合融资成本行为。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经自主协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保持对融资企业信贷支持稳定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享受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利用中征全流程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批量带动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十一)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做好原粮、钢材、有色金属、煤炭、农业生产资料等大宗商品的常规价格监测。加强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工作,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发布大宗商品价格动态,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和产业基础再造,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扩大有效投资。围绕工业企业65条细分产业链、53户产业链链主企业,引导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销配套协作,支持中小微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期货保值服务。支持期货经营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煤炭、石油、钢铁、化工原料等原材料套期保值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借助期货市场实现降本增效,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甘肃证监局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

  (十四)保障中小微企业用电稳定供应。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微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中小微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省工信厅、国网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与全国同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逐步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十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省人社厅负责)

  (十七)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人社厅负责)

  (十八)促进人才供需对接。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中小微企业人才需求对接服务,开展2022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园招聘等活动,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招聘形式,力争撮合不低于2000名高校毕业生与中小微企业达成就业意向。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通过省级财政给予毕业生个人生活补贴,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主管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依托外贸新业态拓展国际市场。加快推进兰州、天水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开展跨境电商政策和业务培训,指导传统外贸企业触“电”转型,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省内中小微外贸企业,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交互、人才培育、业务追踪等服务,帮助企业抓订单、拓市场。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在境外租赁、建立海外仓,不断拓展海外仓功能,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保障服务

  (二十一)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企业投诉还款情况纳入市州重点工作季度评价,推动各地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健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进一步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加强审计监督,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依法查处并严肃问责,严重失信的要公开曝光。(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各地要向重点中小企业派驻联络员,对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产品运输等问题,给予优先级别尽快解决。(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发挥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服务平台作用。2022年3月底前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服务平台升级运行,进一步推动惠企政策“不来即享”,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纾困解难。(省工信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法律服务力度。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深入中小微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健全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机制。(省司法厅、省贸促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督查评估。将纾困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作为2022年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专项督查工作重点。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全面认识和客观评估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确保纾困帮扶工作落实到位。(省工信厅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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