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梅州市丰顺县生猪鲜肉销售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578号 2004-12-0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梅州市丰顺县生猪鲜肉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209号)收悉。鉴于现行的全省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不适合你市丰顺县生猪鲜肉销售使用,为满足你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梅州市丰顺县生猪鲜肉销售发票》并限在丰顺县范围内使用。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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