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有关申报事项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青岛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第一个申报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月25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申报,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第一个申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4月18日。 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号公告)和《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号公告),分支机构需报送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或《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的,应按月填写《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将其传递给总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为保证上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申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开通了网上纳税申报方式,由纳税人(含按预征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自主选择。更多资讯请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qd-n-tax.gov.cn/)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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