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15]36号 2015-08-2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精神,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省对下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省对下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2015年以后增量部分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各地区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省。 二、省对下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同时取消省对县提高消费税返还系数政策。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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