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67号 2015-09-2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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