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外[2009]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3
摘要:各地国税机关应抓紧做好《管理办法》的执行和培训工作,确保各级税务人员熟悉掌握《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及时准备好《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表式,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境内外企业的宣传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9]3号       2009-02-2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税源监控、登记备案、征收管理、后续管理等方面细化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要求,并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程序和表式,对于今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抓紧做好《管理办法》的执行和培训工作,确保各级税务人员熟悉掌握《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及时准备好《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表式,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境内外企业的宣传工作。

  三、对目前尚未履行终止的多次付款合同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补办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2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