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4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0
摘要:生产企业应按《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已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的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准予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484号       2004-12-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二、生产企业应按《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已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的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准予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关于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通知》所列的《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并于2005年1月12日前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省国税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2004年清算快报)。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5年4月13日前,将本地区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件2-7)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清算报表要求和表式上报,不得自行改动。上报的清算报表务必保证数字真实、准确,表内各栏及各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相符。本年国库已办理退(免)税额及清算期办理退税额应该与计会部门的报表数字一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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