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76号 2002-11-20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范围 按照国税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范围是指银行金融机构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具体以2000年末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方余额为冲减总额。 二、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方法 从2002年开始,省局将采取按比例控制总额,按照分类审批的方法,分4年,以当期应税营业额冲减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各年度冲减比例分别是:2002年为冲减总额的20%;2003年和2004年分别为冲减总额的25%;2005年为冲减总额的30%。2002年的审批冲减数额中包括各银行2001年自行冲减的2000年底以前已缴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 凡提出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各纳税单位(含下设分支机构的各省分行)应在上述比例控制范围内,向地税部门提交申请,申请的数额未超过控制比例的,按实际数提交申请。 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冲减额可以在全省系统内相互调济,但冲减的总额不得超过省地税局批准的总额度。 三、冲减应税营业额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在全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提交申请,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审核后报省局批复,批复下达后申请审批的单位可直接冲减当年的应纳税营业额,并抵扣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在全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应由各银行省一级分行将当年的冲减应纳税营业额(包括分解到各市、州、县的数据)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冲减总额(包括分解到各市、州、县的数据)后,由各省分行、市分行将冲减总额分解到基层纳税银行。各基层纳税银行应将当年的冲减数通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经过核准后才能冲减当年的应纳税营业额。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基层纳税银行提出冲减应税营业额的申请后,要求申请人详细填写《2000年末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营业额审批表》(附件2),并附一份上级银行下达的冲减计划文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人2000年末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申请人冲减应纳税营业额的累计数不能大于2000年末的应收未收利息。申请人填报的冲减数据应与上级银行分解的,并通过省地税局批准的冲减数额一致。核准冲减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2000年末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营业额分类审核汇总表》(附件3)于次年3月15日以前报送各市州局。各市州局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省地税局直属局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税收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冲减的应税营业额均为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抵扣的税额均为省级收入,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时间呈报,凡擅自批准抵扣,或审核不严造成多抵扣的,省局将按照规定扣减当地的下拨经费,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市州地税局要加强对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抵扣工作的领导,督促各银行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每年各地的核准抵扣工作完成后,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地税局书面汇报,并附《2000年末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营业额分类审核汇总表》。 附件(略): 1、国税发[2001]3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审批表 3、2000年末银行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分类审核汇总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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