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06]13号 2006-2-22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全省城市建设规划不断扩大和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我省1996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对全省(厦门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税额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除厦门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全省(厦门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二、对2005年刚调整过税额标准的地区,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对这些地区执行全省新的税额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县、市地税局提出,报经设区市地税局同意后,报省地税局审批,酌情予以2—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全省新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对个别纳税人执行新的税额标准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2—3年内暂按原税额标准执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做好各项征管的准备工作。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后,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要采取有效的宣传形式,积极做好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尽早做好按新的税额标准开征前的各项准备;要充分利用此次提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契机,进一步核实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等基础资料;要及时更新、完善税源档案和征管资料,努力提高土地使用税的征管水平。 五、各地在贯彻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反映,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年度征期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贯彻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和税款分类统计(表式另发)。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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