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在税前扣除?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企业因业务需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收购产品的农户零散,是否可汇总开具?对汇总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有何规定? 1...
企业因业务需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收购产品的农户零散,是否可汇总开具?对汇总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有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因此,企业收购零散农户的农产品,不可以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汇总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收购凭证,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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