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2009]232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供电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05
摘要:目前,部分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确认后的《传递单》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传递过程中存在无法传递和数据录入不正确等问题,影响了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及时结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供电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国税函[2009]232号      2009-06-05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做好纳税服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传递问题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0号)的规定,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目前,部分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确认后的《传递单》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传递过程中存在无法传递和数据录入不正确等问题,影响了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及时结算。为解决《传递单》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正常传递问题,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09年7月1日前,将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及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对《传递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传递。对不能准确、及时传递的单位,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关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检查问题

  (一)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企业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逐笔进行全面检查,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季度应对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本部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逐笔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购进货物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

  (二)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的,一律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就地入库;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征税款就地入库。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税款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0号)的要求,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告知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收到发函后,应督促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在结算当期缴纳增值税时可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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