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消费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所得税管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政一[1999]134号 1999-04-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范围除榕地税政一[1998]180号文件规定的娱乐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外,还应包括从事洗脚、修脚、脚按、擦背以及美容服务人员。 二、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所取得的收入(含小费收入),按规定应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但由于这些人收入较隐蔽,且流动性大,纳税观念淡薄,不能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委托业主代扣代缴或代征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娱乐场所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按本通知第三条核定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记收入服务人员人数和应代征税款。 三、对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原则上应按实际人数核定征收,如无法确切掌握人数的,可按照上述有关文件核定,舞厅服务人员每个包厢不少于2人,桑拿浴室服务人员每个推拿房间不少于2人,歌舞厅、桑拿浴室场地经理应不少于2人;核定美容厅每个床位1个服务人员,专业脚按室,修脚室每两张躺椅1个服务人员,歌舞厅服务员和桑拿浴室高收入服务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300元,较繁华、上档次的场所略高,福州市区、各县(市)、区城镇区域应不低于400元,星级宾馆不低于500元;场地经理每人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500元;在桑拿浴室的修脚、脚按、擦背人员每月不低于150元计算;专门的洗脚、修脚、脚按室以及美容厅内的服务人员按每人不低于50元核定征收。 四、特种消费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其从事服务活动所在特种消费场所代扣代缴或代征税款,所有特种消费场所都必须履行代征义务,接受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签定代扣代缴代征个人所得税协议,按时扣缴或代征税款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公安部门、文化局社管办等单位联系配合,加强征收管理,并定期(每季至少一次)负责牵头组织公安、文管办等有关人员到各特种消费场所进行纳税检查。 六、扣缴或代征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或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报告书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38条、39、47条规定处理。 七、各基层局应按季向市地税局报送“特种消费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八、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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